驰名商标的地域保护范围
对驰名商标保护地域范围限制在“中国”境内。理论界有两种观点:一种是指在全中国,也就是被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;另一种是指中国的某个区域,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定为驰名。
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延伸到什么程度,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。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(1)规定“对于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构成,已属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,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复制,仿造或翻译图案,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,易于造成混乱者,应依职权——如本国法律允许——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,拒绝或取消注册,并禁止使用,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混乱的仿造者,也应适用本条的规定。”由此可见,巴黎公约仅对驰名商标的复制,仿造或翻译图案,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易于造成混乱的商标,以及主要部分是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混乱的仿造者,拒绝或取消注册,并禁止使用。因此,在巴黎公约中一个普通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,从横向上看,是否与驰名商标相“近似”,从纵向上看,所标示的商品是否“类似”。
Trips协议里,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服务商标,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纵向扩大到有权禁止他人在“不类似”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,当然这种保护也并不是无限度,即只有在“如果将相同的商标用于该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,就会暗示与驰名商标有某种联系,从而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能的利益”的情况之下方可以。
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对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,将该商标通过复制、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,将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;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,如用复制、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用于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,误导公众,导致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,也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。
《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》第10条规定:“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,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,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;对于已登记的,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知道之日起2年内,请求工商管理机关予以撤销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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